天辰怎么注册_集装箱车-集装箱尺寸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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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用以运载可卸下的集装箱的专用运输车辆。   集装箱尺寸:   目前,国际上通常使用的干货柜(DRYCONTAINER)有:   外尺寸为20x8x8英尺6英寸,简称20尺货柜;   40x8x8英尺6英寸,简称40尺货柜;   及近年较多使用的40x8x9英尺6英寸,简称40尺高柜。   20尺柜:内容积为5.69×2.13×2.18米,配货毛重一般为17.5吨,体积为24-26立方米.   40尺柜:内容积为11.8×2.13×2.18米,配货毛重一般为22吨,体积为54立方米.   40尺高柜:内容积为11.8×2.13×2.72米.配货毛重一般为22吨,体积为68立方米.   45尺高柜:内容积为:13.58×2.34×2.71米,配货毛重一般为29吨,体积为86立方米.   20尺开顶柜:内容积为5.89×2.32×2.31米,配货毛重20吨,体积31.5立方米.   40尺开顶柜:内容积为12.01×2.33×2.15米,配货毛重30.4吨,体积65立方米.   20尺平底货柜:内容积5.85×2.23×2.15米,配货毛重23吨,体积28立方米.   40尺平底货柜:内容积12.05×2.12×1.96米,配货毛重36吨,体积50立方米   类型 大小 内长m 内宽m 内高m 门高m 门宽m 容积M3 载重T 皮重T还可以看看其他文章,谢谢您的阅读。 网站申明:系本文编辑转载,来源于网络,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所有权归属原作者。如内容、图片有任何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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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挂车是车轴置于车辆重心(当车辆均匀受载时)后面,并且装有可将水平或垂直力传递到牵引车的联结装置的挂车。 半挂车详细分类: 自卸式半挂车   自卸式半挂车适用于煤炭、矿石、建筑物料等散装零散货物的运输。自卸半挂车按用途可分为两大类:一类属于非公路运输用的重型和超重型自卸挂车主要承担大型矿山、工程等运输任务,通常和挖掘机配套使用。另一类属于公路运输用的轻、中、型普通自卸挂车主要承担砂石、泥土、煤炭等松散货物运输,通常与装载机配套使用。 1、车厢采用侧翻和后翻自卸方式,可有效地提高装卸机运输散装零散货物的运输效率。 2、车架和车厢纵梁均采用优质锰板焊接而成,货箱有簸箕和矩形两种。具有强度高、举升力强、刚度、韧性好,承载能力强,不发生永久变形。 3、工艺精良:主要部件采用先进设备加工而成,纵梁有全自动埋弧焊接而成,采用装配机进行轮轴、钢板簧的精确装配。 低平板半挂车   低平板半挂车车载部位无栏板,用途广泛,主要用于中长途货运运输。系列半挂车车架为穿梁式结构,纵梁采用平直式活鹅颈式。腹板高度从400mm至550mm,纵梁采用自动埋弧焊焊接,车架采用喷丸处理,很亮穿入纵梁并焊接整体。串联式干板弹簧和悬挂支座组成,结构合理,具有较强的刚性和强度,用来支承载荷缓冲击。低平板半挂车通常用来运输重型汽车(如牵引车、大客车、专用汽车等)、轨道车辆、矿用机器林业机器、农业机器(如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铺路机、起重机等)及其他重载货物,其重心越低,稳定性和安全性越好,运输超高货物和通过头顶障碍的能力就越强。低平板半挂车结构和装载 低平板半挂车通常采用凹梁式(或者井型)车架,既车架前段为鹅颈(鹅颈前段的牵引销与牵引车上的牵引鞍座相连,鹅颈后端与半挂车架相连),中段为货台(车架最低部分),后端为轮架(含车轮)。在往低平板半挂车上装载机械设备时,通常是从半挂车后端装载机械设备,即采用从后轮架上 面移动机械设备或者将车轮移除的方式, 然后再将机械设备固定在半挂车上。低平板式半挂车行走结构使用高强度国际钢材质,整车自重轻,并保障其抗扭曲、抗震、抗颠簸能力、满足不同的路面承载能力。 仓栅式半挂车   仓栅式半挂车载货部位采用栅栏结构设计的半挂车。主要用于农副产品及其他轻泡货物的运输。1、车型及栅栏结构设计工艺结合用户货物类别,合理设计,满足载重情况下充分减轻车厢重量,结构简单适用,拆卸方便,为用户减少投资成本,创造更多利润价值。 2、车架:采用纵梁和整体贯穿式横梁组焊而成的空间框架结构。能均衡车架的强度、刚度、韧性,承载能力强,不发生永久变形。3、系列仓栅式半挂车架均为穿梁式结构,纵梁采用平直式或鹅颈式。腹板高度从400至500,纵梁采用自动埋弧焊焊接,车架采用抛丸处理,横梁穿入纵梁并焊接整体。4、悬架系统:采用新型的悬架系统,强度高,耐冲击性强;各轴轴载荷平衡,系统拉杆角度合理设计,在运行频繁的颠簸过程中,减少轮胎与地面的摩擦滑移距离,有效降低轮胎磨损,同时可调拉杆,可调整轴距,有效避免轮胎的偏磨合啃轮现象。 集装箱半挂车   集装箱半挂车载货部位为集装箱结构的半挂车。主要用于船舶、港口、航线、公路、中转站、桥梁、隧道、多式联运相配套的物流系统。1、专门用于各种集装箱的运输。能长期的反复使用,具有足够的强度。 2、使用集装箱转运货物,可直接在发货人的仓库装货,运到收货人的仓库卸货,中途更换车、船时,无须将货物从箱内取出换装。3、可以进行快速装卸,并可从一种运输工具直接方便地换装到另一种运输工具。4、便于货物的装满和卸空,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根据客户需要工装保证,质量稳定,性能可靠。集装箱半挂车是载运集装箱的专用运输挂车。集装箱运输发展初期,因集装箱载重量较小,数量不大,多用普通载货汽车载运。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集装箱运输的迅速发展,各国相继研制成专门运输集装箱的汽车。集装箱挂车装载部位的尺寸按标准集装箱尺寸确定,并在相应于集装箱底部四角的位置上设有固定集装箱的扭锁装置。载运集装箱的专用运输挂车。在装载部位的四角设有固定集装箱的扭锁装置。通常采用半挂式、全挂式和双挂式,以半挂式为多。半挂式又有平板式和骨架式之分,前者有平板货台,也可用来装运普通长大货物;后者无货台,集装箱装到底盘骨架上,由扭锁装置固定成为半挂车的强度构件。 罐式半挂车   罐式半挂车载货部位结构为罐式结构的半挂车。主要用于运输液体、散装物料和散装水泥等。 1、罐式车系列分为油罐车、混凝土搅拌车,粉粒物料和散装水泥车、供水车等。 2、罐体通过三维设计,采用先进的加工工艺制造而成。底盘采用各种生产厂商的专用底盘,技术先进,性能可靠。装有罐装容器的运货汽车。优点:装卸运输效率高。保证货品质量。有利于运输安全。减轻劳动强度,改善装卸条件。节约包装材料、节省劳动力。降低运输成本。液罐汽车:装运燃油、润滑油、酸类、碱类、水、食品饮料等. 粉罐汽车:运装水泥、面粉、石粉等。 气罐汽车:运装氮气、氩气、石油气等、颗粒罐车:装运谷物、豆类、粒状塑料等颗粒状物品。其他专用罐车:混凝土搅拌车、洒水车、清扫车等。罐车按容器内的使用压力分为:低压罐车(罐体承受的内压力一般在0.09Mpa以下。主要装水、轻质燃油等)中压罐车( 罐体承受的内压力一般为0.147-0.294Mpa。主要装苛性碱、沥青等)高压罐车(罐体承受的内压力一般为1.177-3.532Mpa)。 全挂车   全挂车的荷载由自身全部承担,与机车仅用挂钩连接。机车不需要承担挂车荷载,只是提供动力帮助挂车克服路面摩擦阻力。在长途运输中很常见货车后面挂一个车厢(也可以是多个),就是全挂车。全挂车一般由车架、车身、牵引装置、转向装置、悬架、行走系统、制动系统、信号系统等组成。 直梁式车架纵梁的上翼面都是平直的。其优点在于挂车货台底板平整,制造工艺简单,离地间隙一般较高,纵向通过性好。重型平板式全挂车为了满足其结构和使用要求。车架主要由主梁、横梁、支承梁和边梁组成。整车的载荷通过横梁间的支承梁、悬架、车轮轴和车轮传到地面。车架主梁、支承梁和边梁为箱形截面的焊接件,具有较大的抗扭刚度。连接主梁的横梁向两侧伸出,为变截面的工字形焊接结构,具有较高的横向抗弯强度。车架主梁的高度尺寸较大,且是向下延伸,使车架在不增加货台高度的情况下,提高了车架的纵向抗弯强度。各支承梁下面设有安装平衡悬架的转盘机构,以实现全轮转向。重型全挂车装运的货物质量大,外形尺寸也大,一般说来,应增加车架的强度,尽量降低车架的高度,以便货物的装卸与运输。全挂车车架按其纵梁的结构型式有直通式车架、阶梯式车架和凹梁式车架。 厢式半挂车   厢式半挂车系列产品用于家用电器、轻纺货物、煤炭、沙石等建筑材料以及图盘货物的运输。厢体采用高强度的冷扎瓦楞钢板,无骨架结构,中心遍地,多样选择,装货空间大,箱体内合理分布,X型拉撑,具有多拉、重载、自重轻的特点,厢顶有封闭式、推拉开启式、敞开式、敞口待篷布杆式等,操作方便,满足用户多样化,个性化要求。厢式运输半挂车采用封闭式侧防护栏设计,有效减少车辆高速行驶时横向风险,减低能耗,后防护设计有合理的推车附件,方便作业。是在厢式汽车的底盘上改装或单独制造而成的,据其车厢的不同可分为客厢式和车厢式。客厢式的车厢与驾驶室一般为整体式结构,如救护车、住宿车、环境检测车、餐车、电视转播车等。车厢式的车厢与驾驶室一般为分体式结构,如厢式零担运输车、冷藏保温车等。车厢的具体结构形式据其功能而异。冷藏保温车的车厢除了具有一般车厢的功能以外,还具有隔热、保温的功能;活顶式车厢的顶盖可作垂直升降,以改变车厢容积,满足不同货物的装卸要求;翼开式车厢,便于货物的装卸,提高装卸效率。系列厢式车分为箱式运势半挂车和二手类地盘改装厢式车。整车车身采用优质钢材,先进的技术,严格的生产工艺制造而成,整车结构合理,性能可靠,操纵简便,外型美观。配件采用国内外知名厂家产品,且严格按照质量体系文件要求采购 、检验、使用,保证了整车的良好的性能。 自卸式半挂汽车   自卸汽车车厢配有自动倾卸装置的汽车。又称为翻斗车、工程车,由汽车底盘、液压举升机构、取力装置和货厢组成。在土木工程中,常同挖掘机、 装载机、 带式输送机等联合作业,构成装、运、卸生产线,进行土方、砂石、松散物料的装卸运输。由于装载车厢能自动倾翻一定角度卸料,大大节省卸料时间和劳动力,缩短运输周期,提高生产效率,降低运输成本,并标明装载容积。是常用的运输机械。简介:发动机、底盘及驾驶室的构造和一般载重汽车相同。车厢可以后向倾翻或侧向倾翻,通过操纵系统控制活塞杆运动,以后向倾翻较普遍,推动活塞杆使车厢倾翻。少数双向倾翻。高压油经分配阀、油管进入举升液压缸,车厢前端有驾驶室安全防护板。发动机通过变速器、取力装置驱动液压泵,车厢液压倾翻机构由油箱、液压泵、分配阀、举升液压缸、控制阀和油管等组成。车厢液压倾翻机构由油箱、液压泵、分配阀、举升液压缸、控制阀和油管等组成。发动机通过变速器、取力装置驱动液压泵,高压油经分配阀、油管进入举升液压缸,推动活塞杆使车厢倾翻。以后向倾翻较普遍,通过操纵系统控制活塞杆运动,可使车厢停止在任何需要的倾斜位置上。车厢利用自身重力和液压控制复位。自卸汽车的主要技术参数是装载重量,并标明装载容积。新车或大修出厂车必须进行试运转,使车厢举升过程平稳无串动。使用时各部位应按规定正确选用润滑油,大大节省卸料时间和劳动力,注意润滑周期,举升机构严格按期调换油料。按额定装载量装运,严禁超载。 运油半挂车   运油半挂车主要用于大型油料运输,吨位一般在40~60立方左右。运油半挂车通常有:两桥半挂车和三桥半挂车。运油半挂车方型罐体材料采用Q235A钢板制作,罐体内置多道加强型防浪隔板板,隔板下端有通孔,以减轻汽车行驶中罐体内油料的冲击和提高罐体的强度。组合罐口位于罐体顶部,大盖上面有一个自锁小盖,大盖上侧安装有呼吸阀,以确保罐内外大气压力一致;带静电接地线。 安装泵油系统,通过取力器由变速箱侧取力,可自吸自排;带两根抽油油管,配有快装接头,吸程6米。两个灭火器及专用工具。运油半挂车分为两个部分,油罐体和支持罐体的骨架或称托架。故障及检修方法:1、制动不灵、制动缓慢 原因:制动蹄磨擦片与制动鼓间隙过大,调整间隙制动蹄摩擦片过度磨损,更换制动蹄擦片气室破损,更换气室气制动系统漏气使压力下降,检查漏气部位,修理或更换零件紧急继动阀工作不良,更换2、不能解除制动,制动器解除制动缓慢原因:系统压力过低,将气制动系统压力提高到规定值制动器回位弹簧损坏,更换弹簧管道堵塞,检查和清除紧急继动阀或快放阀工作不良,检查、更换制动气室推杆行程不对,重新调整3、轮胎摆动原因:车轮螺母松动,拧紧车轴轴承烧结、损坏,更换轴承车轴弯曲,修正、更换车轴轴承间隙过大,正确拧紧轴承锁紧螺母,按时更换轴承润滑油脂,更换车轴轴承;轮胎过分偏磨,车轴轴线与车架中心线垂直度超标严重,调整车轴两端与牵引销之间距离尽可能一致4、摇把摇动阻力太大原因:润滑不良,补充润滑油脂轴承损坏,更换轴承齿轮偏心或磨损严重,分解检查更换零件丝杆螺纹损坏,更换丝杆。 轻型半挂车   超轻型半挂车顾名思义就是比普通车轻很多的车,到底轻多少才算超轻型呢,业内的定义是与普通车载重相当、尺寸相当、重量轻于15%以上的车定义为超轻型。 半挂车要想轻有几点可以实现: 1.降低板材厚度。 这点用标号高点的钢材即可。高标钢,强度大、韧性好、耐疲劳 2.降低后桥重量。 车桥加上悬挂现在接近两吨,才有轻型桥、碟刹、4片板簧、新式吊耳、真空胎、单胎等都是有效的办法 3.变悬挂。 采用气囊悬挂即可,这点应用较少 4.降低附属件的重量。 降低保险杠、侧防护网、网式备胎架、工具箱、篷布架等的重量 5.还有就是采用悬浮后桥,也就是大家知道的最后一桥在不用的时候可以提升现在最常用的办法就是采用高强度(国产高标号)的钢材,降低自重。高强度钢半挂车比普通碳钢轻型半挂车自重更轻。使用瑞典进口高强度钢,对半挂车进行优化设计,在不改变半挂车承载量的情况下,半挂车的自重降低1.3吨以上,可有效的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益。 产品名称 普通碳钢轻型半挂车 高强度钢轻型半挂车 13米栏板半挂车7.0吨,5.98吨.13米仓栅半挂车7.7吨,6.68吨.13米厢式半挂车8.1吨7.08吨。 车辆运输半挂车   车辆运输式半挂车载货部位采用栅栏结构设计的半挂车。主要运载轿车,还可载面包车、商务车、吉普车等乘用车。 1、车身为杆件、柜架结构,结构轻盈,重量轻,大多为上下两层装载平台,平台采用液压缸开将,钢丝绳滑轮结构,升降平稳,高度多定位等优点。 2、结构轻盈:整车采用衍架结构,框架整体承载,无半挂车所具有的纵梁结构,自重轻,比同类车自重轻30%左右。 3、操作安全方便:所有装卸平台升降控制操作可靠,可清晰观察,准确操作。4、悬挂系统:采用独具特色的板簧下置式悬架系统,变截面板簧,行驶平顺性好。 粉粒物料运输半挂车   粉粒物料运输半挂车是针对大批量粉尘物料(散装水泥)运输的专用车辆,一般适用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计重收费的区域,容积一般在35-45方之间。适用于粉煤灰、水泥、石灰粉、矿石粉等颗粒直径不大于0.1mm粉粒干燥物料的运输和气压卸料,卸料垂直高度达到15m时,水平还可输送距离达5m。半挂粉粒物料运输车是利用自备发动机动力通过取力器驱动车载空压机,将压缩空气通过管道送入密封罐体下部的气室,使流化床上的水泥悬浮成流态状,当罐内压力达到额定值时,打开卸料蝶阀,流态化水泥通过管道流动而进行输送。采用国内先进工艺制作,设计新颖,坚固耐用。气袋式承载量大,卸料速度快残留量小。一体合成的罐体具有整体强度高、刚性好、承压好、使用性能好等特点。罐内流化床设计科学, 布置合理, 能有效的缩短卸料时间, 达到1.4T/min,提高了罐体的容积利用率,降低了剩灰率,剩灰率为0.2%。粉粒物料运输车罐体采用双锥内倾卧式结构,双管进气、双筒加料,其卸料速度和剩余率均符合行业标准要求。 化工液体运输半挂车   化工液体运输半挂车根据所装运介质的特性不同而对罐体材质的要求已不一样。常用化工液罐罐体材质有:不锈钢(202、304、316L)碳钢、塑钢(衬塑罐)、玻璃钢、铝罐、全塑罐(聚乙烯、聚丙烯)等等、全塑罐系列选用聚乙烯为主要原料配方工艺,整体一次成形全塑、塑钢产品,具有无接缝、不渗漏、耐腐蚀、抗老化、抗冲击、无毒性、寿命长、价廉等特性,适用于大多数酸、碱、盐、醇、醛类储存、运输、反应、搅拌,废水、气处理。多采用钢带捆绑式固定在汽车底盘上作运输罐。广泛应用于化工、冶金、环保、酿造、食品、制药、储运等企业。全塑罐系列选用聚丙烯为主要原料工艺,将20MM厚聚丙烯板材采用双面特殊工艺焊接,罐体中间用多道防浪板加固,较聚乙烯罐(<60℃)耐高温性好(聚丙烯<85℃)。适用于大多数酸、碱、盐、醇、醛类储存、运输、反应、搅拌,废水、气处理。多采用钢带捆绑式固定在汽车底盘上作运输罐。广泛应用于化工、冶金、环保、酿造、食品、制药、储运等企业。 塑钢复合罐系列(衬塑罐):钢塑复合防腐系列产品,是通过钢网过渡结构将改性PE一次整体成型于钢罐内壁,具有PE的防腐性能和金属强度双重特点,使用温度:-20℃~70℃ 产品有压力槽罐、大型储运槽、反应釜、离子交换柱、化工塔、管道阀门等,广泛应用于化工行业的贮存和反应及运输罐。碳钢罐系列:内外做细致防腐漆处理,适用于各种无腐蚀性化工液体运输。使用温度:-20℃~60℃ ,适用范围较小(浓度>97%的浓硫酸可以用6-8�L厚的碳钢板制作罐体)玻璃钢罐适用范围较广,由于脆性高、韧性低,作运输罐时,罐体不宜做大。铝罐是运装液体硝酸的最佳选择。不锈钢罐适用范围较广,但成本较高。本公司技术力量雄厚,可根据用户要求设计、制造出用户满意的产品。 重型低平板半挂车   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用于装载超大型和超重货件的挂车。重型挂车的基本形式为单体平板挂车。它一般有下列结构。车架和轮轴 轮轴多为两轴共线,即在一根轴线上有左右两根轮轴,也称作两轴列。常见的单体平板挂车有2~7轴线。一根轮轴装4只轮胎,一道轴线就有8只轮胎。所以全车的宽度可达 3米以上。为了降低整车重心,一般装用直径小而载重能力大的钢丝子午线宽轮辋轮胎(见汽车轮胎),每只轮胎在低速运行条件下可承受4吨左右的载荷。车架采用高强度合金钢箱形截面的焊接结构。通常一辆 5轴线、两轴列的单体平板挂车可以载重百吨以上。 栏板式半挂车   栏板式半挂车载货部位为栏板结构的半挂车。用途广泛,主要适用于中重型及散装货物的中长途运输,适用性强,已成为中、长途货运车辆之首选。1、整车车身采用优质钢材,先进的技术,严格的生产制造而成,整车结构合理,性能可靠,操作简便,外型美观。2、系列半挂车车架均为穿梁式结构,纵梁采用平直式或鹅颈式。腹板高度从400mm至550mm锰板焊接,纵梁采用自动埋焊焊接,车架采用喷丸处理,横梁穿入纵梁并焊接整体。3、悬架采用非独立钢板冲压式刚性悬挂,由串联式钢板弹簧和悬挂支座做成;结构合理,具有较强的刚性和强度,用来支承载荷减缓冲击。 鹅颈式半挂车   鹅颈式半挂车载货也很广泛,适用于多种机械设备、大型物件、公路建设设备、大件罐体、电站设备机各种钢材的运输。系列半挂车有平板式、凹梁式和轮胎外露式结构,纵梁采用平直式或鹅颈式,其车架为阶梯型,纵梁截面为工字形,具有刚度高,强度高等特点。车架货台主平面低,保证了运输的平稳性,适宜运载各类工程机械大型设备和钢材等。采用三轴平衡式活刚性悬架,在前后钢板弹簧之间装有质量平衡块,可使前后钢板弹簧的挠度等量变化,使用后轴受力均衡等。用途广泛,高效快捷,整车采用先进的计算机辅助设计软件,进行优化设计灵活多样,根据用户要求设计车架承载面,满足各种特殊货物的运输。 骨架式集装箱运输半挂车   骨架式集装箱运输车是集装箱运输半挂车车架的一种还有一种是平板式。骨架式车驾由纵梁、横梁和前、后端梁焊接而成,纵梁采用优质钢板16Mn埋弧焊接成工字形(主要尺寸有450、500),横梁采用优质钢板冲压成槽型,前后端梁为焊接式矩形截面。中间集装箱锁紧装置部位设置了整体式长横梁,以提高集装箱锁紧装置的承载能力。平板式与骨架式的区别在于平板式增设了边框和花纹地板。木系列集装箱运输半挂车的车架全部喷丸处理,整个车架是在专用的定位台架上组装、焊接而成,其结构合理、强度高、外形美观。在车架上设置了集装箱紧缩装置,可以装载40英尺、20英尺两种标准集装箱。前后端的四个集装箱紧缩装置为固定式结构,中间集装箱紧缩装置为可藏式结构。装载集装箱时,根据需要可将中间集装箱锁紧装置降低到货台平面以下。选用机械式承载装置,主要有宝华12T、20T;富华13T;JOST;等类型。其作用是当牵引装置与挂车脱开时,用于支撑地面,承受半挂车前部载荷。支承装置有单动式和联动式两种,主要由支承盘、螺杆传动机构、减速箱和操纵手柄等构成。悬挂装置有单轴式悬挂和双轴式悬挂三轴式悬挂三种装置半挂车配备两付备胎架,分别安装在挂车车架左、右两侧,并备有备胎升降器。 17米5低平板半挂车   17米5低平板半挂车通常用来运输重型汽车(如牵引车、大客车、专用汽车等)、轨道车辆、矿用机器、林业机器、农业机器(如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铺路机、起重机等)及其他重载货物,其重心越低,稳定性和安全性越好,运输超高货物和通过头顶障碍的能力就越强。低平板半挂车结构和装载。低平板半挂车通常采用凹梁式(或者井型)车架,既车架前段为鹅颈(鹅颈前段的牵引销与牵引车上的牵引鞍座相连,鹅颈后端与半挂车架相连),中段为货台(车架最低部分),后端为轮架(含车轮)。在往低平板半挂车上装载机械设备时,通常是从半挂车后端装载机械设备,即采用从后轮架上 面移动机械设备或者将车轮移除的方式, 然后再将机械设备固定在半挂车上。 散装水泥罐运输半挂车   散装水泥罐车、散装水泥汽车 (bulk cement truck) 别名水泥罐车,粉粒物料车。有密闭货厢和自动卸货装置、用于运输散装水泥的汽车。主要供水泥厂、水泥仓库和大型建筑工地使用,可节约大量包装材料和装卸劳动。散装水泥汽车有三种,介绍:①重力卸灰汽车:最早出现的散装水泥汽车。它是由普通的自卸汽车加装密闭的货厢顶盖制成的。卸货时货厢倾起,水泥依靠重力自动卸出。这种卸灰方法只能把水泥卸到低于车厢的位置,卸货时水泥飞扬,落料面积较大。②机械卸灰汽车:20世纪50年代开始使用。它是利用装在汽车上的螺旋输送机卸灰,调节螺旋输送机高度,可把水泥卸到不同高度的位置,并能减少水泥飞扬,但卸灰机件因直接推送水泥而易磨损。 ③气力卸灰汽车:出现于60年代,使用比较简便。目前这种汽车的最大载重量已近百吨级。它的货厢为罐式容器,立置或斜卧在汽车车架上。卧式罐重心较低,汽车行驶稳定,应用较多。罐体用钢板或铝板焊成,也可用玻璃钢制造。罐的上部沿罐长开有一个或多个加灰口,便于装满全罐。装灰口可兼作检修人员的出入口。罐内底部设有水泥流态化装置。车上装有空气压缩机,供卸灰用。卸灰时,压缩空气由罐底部送入罐内,经水泥流态化装置的透气层分成细流,均匀地充入水泥,形成空气-水泥混合物,在容器内外压力差的作用下水泥即沿卸料管泄出。气力卸灰法具有卸灰快,粉尘飞扬少,可用柔性的长卸料管向任意高度和远处卸料等优点,并能在风雨天露天作业。 半挂车特点 与“单体式”汽车相比,半挂车更能够提高公路运输的综合经济效益。运输效率可提高30-50%,成本降低30-40%,油耗下降20-30%。更重要的是,半挂车的使用,还能对我国物流的组织形式起到一定程度的促进作用。 半挂车用途 半挂车是主要运输体积大,且不易拆分的大件货物,比如挖掘机等等,栅栏式比较适合拉鲜活类的货物,比如蔬菜,水果等等.厢式比较适合拉散货及防湿较贵重货物 还可以看看其他文章,谢谢您的阅读。 网站申明:系本文编辑转载,来源于网络,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所有权归属原作者。如内容、图片有任何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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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1日起,《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正式实行,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以往由《办法》规定,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其他案件的赔偿项目和标准也是参照《办法》计算。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区分标准;二、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三、道路交通事故财产赔偿金额的赔偿标准。  新条例在废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同时,并未就相应的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作出规定,而是在该条例第95条第2款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这当然符合立法的合法性和科学性精神,但由于目前国家并未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制定相应的法律,而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只有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确定赔偿项目及标准只能依据该司法解释。 一、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区分标准  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根据审查确定的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情况分别按照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有关标准进行计算。目前大量的农民工进入城镇打工或定居,他们已是城镇居民中的一个特殊群体,部分地区农村居民实际年均收人已同于甚至高于城镇居民年均收入,如果无视这一客观实际,仅仅因为受害人为农村户籍就一律按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赔偿,有违公平。因此,在确认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时应以户籍登记主义为原则,以经常居住地为例外。如果户籍在各镇所在地的居委、村及虽未建成但已列人城镇规划区的村,即作为城镇居民。对于赔偿权利人虽为农村居民,但如有证据证实发生交通事故时其工作单位或实际居住满一年的地点在镇所在地的居委、村及虽未建成但已列入城镇规划区的村的,也作为城镇居民,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实行“同城待遇”,这样才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对农村居民的公平保护。如果还有特殊情况,难以区分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的,就高不就低,按城镇居民对待。 二、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三、道路交通事故财产赔偿金额的赔偿标准 (一)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1.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以《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为依据,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因残疾而导致的收人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否定了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残疾赔偿金的定性。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再次对残疾赔偿金的性质予以确认,明确规定残疾赔偿金属于财产损害赔偿,而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2.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认定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3.伤残等级的认定标准  目前,我国关于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可以说“令出多门”,针对不同人员的伤残,不同的主管机关制订了不同的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一般应适用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残疾赔偿金具体计算公式:   (1)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 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x 20年;   (2)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 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x(20年一增加岁数);   (3)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5年。   当然,如果出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情形,可按规定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  以前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是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或者基本生活费标准,前者每月就是几十元,后者实际上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不过每月二三百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则规定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也体现赔偿与损害的一致。同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这也有别于就办法规定的“未成年人计算至16周岁,50周岁以下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50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   1.被扶养人生活费(未成年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18岁―年龄):   2.被扶养人生活费(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11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 20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6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20年―增加岁数):   4.被扶养人生活费(75周岁以上)二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5年。(三)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1.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的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放弃了法释[2001]7号《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对死亡赔偿采取“抚养丧失说”进行解释的立场,而是以“继承丧失说”解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的死亡赔偿制度。按照这一新的立场,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人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2.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1)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 20年;   (2)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X(20年―增加岁数);   (3)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5年。(四)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  残疾辅助器具,是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身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普通适用”是作为确定合理费用的标准时的一项指导原则。该原则的基本要求:   1.是“普通”,即配制的辅助器具应排斥奢侈型、豪华型,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质。   2.是“适用”,适用又有两个测试标准:   (1)确实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   (2)符合“稳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配制机构如何确定?我国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是从事辅助器具研究和生产的专业机构,可以从事残疾辅助器具的鉴定和配制。实务中,法院一般应按照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的意见,来确定赔偿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对于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一10年。(五)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六)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   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2.该固定收人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入,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七)护理费的赔偿标准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若属确需继续护理的,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护理费用5一10年。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短于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全部护理费,多余的护理费应否返还?我们认为,因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律的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于法院判决而一次性取得护理费的,就多余的护理费,受害人的继承人不负有返还的义务,赔偿义务人也不得请求返还。(八)交通费的赔偿标准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如不符合,就应从赔偿额中扣除相应的款项。(九)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疗期间补助伙食所需要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就没有这项赔偿费用。(十)营养费的赔偿标准  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给付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十一)丧葬费的赔偿标准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因人身损害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不管受害人的职业、身份、工作、性别、年龄等情况有何不同,也不管生前是生活在城镇还是在农村,在涉及支付丧葬费标准这一问题时,不再有任何差异,都适用同一标准予以确定。 还可以看看其他文章,谢谢您的阅读。 网站申明:系本文编辑转载,来源于网络,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所有权归属原作者。如内容、图片有任何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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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闯红灯是指机动车在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和路段上违反红灯相位禁止通行规定,越过停止线并继续行驶的行为。 1、如何避免闯红灯   在行车过程中如何避免闯红灯?做到以下几点即可:   1.有箭头指示灯时看箭头灯,否则看圆灯;   2.红灯亮时,车头不得再越过停止线;   3.黄灯亮时,车头不得再越过停止线;   4.绿灯刚闪时,距离近且速度快时,应该通过,因为此时可能刹不住而越过停止线;   距离远或速度慢或路口拥塞时,应该停止;   5.城市开车,养成只要见到斑马线或停止线,遇路口,就找交通灯的习惯,在视野范围内包括交通灯; 2、闯红灯如何处罚-闯红灯扣几分-闯红灯罚款多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38、39、40、41、42、43条,机动车闯红灯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是罚款200元,扣3分。   《条例》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第三十九条 人行横道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二)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候。   第四十条 车道信号灯表示:   (一)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   (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   第四十一条 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   第四十二条 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了望,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三条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辆、行人通行。   这是国家法律拟定的处罚标准,地方政府有权根据当地实际交通状况作出相应改动,如深圳当地对闯红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如下:   驾驶机动车行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处两百元罚款;遇行人正在通过时未停车避让的,处五百元罚款。发生轻微交通事故不执行“快处快赔”,以至于造成交通阻塞的,处五百元罚款。   此次立法中各方意见争议最大的冲红灯罚款,最终定格在五百元,但一年内三次以上的,第三次起每次罚一千元;五次以上的,除罚款外每次扣驾驶证三个月。   另外,在快速路、高速路上若有下列四种情况也要被罚五百元:逆行或者倒退行驶的;遇紧急情况临时停车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的;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路肩行驶的;正常情况下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行驶的。一年内五次以上者每次扣证三个月。 3、闯红灯查询 请进入交通违章查询 主题:闯红灯-闯红灯如何处罚-闯红灯查询-闯红灯扣几分-闯红灯罚款多少 关键字:闯红灯、闯红灯如何处罚、闯红灯查询、闯红灯扣几分、闯红灯罚款多少 还可以看看其他文章,谢谢您的阅读。 网站申明:系本文编辑转载,来源于网络,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所有权归属原作者。如内容、图片有任何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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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证驾驶,顾名思义,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在未获取或持有与所驾车型相对应的合法准驾证明的情况下驾驶该机动车。无证驾驶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有其中之一的均可认定为无证驾驶):   (1)机动车驾驶人在未经过专门的驾驶员培训学校的驾驶技能训练与考试,进而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的,为无证驾驶;   (2)驾驶人驾驶的机动车车型超出驾驶证核定的准驾车型的范围的(可参考下面的“准驾车型及代号”表格进行对照),作无证驾驶处理(比如只持有C照的人开B照的车,或只持B照的人开A照的车等等);   (3)驾驶人未随身携带与所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视为无证驾驶;   (4)使用伪造、变造驾驶证或其他非法途径获取的驾驶证,或驾驶证已过期失效,或被暂扣、吊销或撤消的,均视为无证驾驶;   (5)驾驶人的年龄或健康状况不符合驾驶条件的(多指实际年龄超出所驾车型的最大年龄限制,如年龄不足按照非法获取机动车驾驶证处理,归类到(4)的情况);   (6)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机动车的(有特殊许可证明的除外);   (7)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在中国驾驶的。 无证驾驶撞人处罚   无证驾驶撞人,构成交通肇事罪,一般来说没有加重情节的话应该判刑3年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定交通肇事罪:   1 .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 .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注意,此处的30万元以上的数额,不是指事故本身造成的财产损失数额,而是指行为人无力赔偿的数额。按此标准,财产直接损失数额不到30万元,或者损失虽远远超过30万元但赔偿后不足30万元的,都不构成本罪;   4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下列情形之一的:(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无证驾驶怎么处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简称《交法》)及实施条例和各地方的实施办法,以及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进行归纳,无证驾驶和被视为无证驾驶的可能有以下十种情形:   1.没有驾驶证的;   2.未经考试,非法取得驾驶证的;   3.驾驶证被注销、吊销的;   4.不符合驾驶条件(年龄和健康状况),非法取得驾驶证的   ;5.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的;   6.驾驶证被暂扣的;   7.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机动车的;   8.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在中国驾驶的;   9.驾驶车辆超过最高准驾车型的;   10.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的。有律师将1至5情形称为“绝对”无证,6至9情形称为“相对”无证,10情形称为“疑似”无证。对1、3、5、6、9情形,交警处理起来不会有什么困难。2、4情形,交警通常不能现场做出判断,大多数情况下,驾驶人都会蒙混过关;在进入司法程序时,这两种情形可能被查实,驾驶人将承担无证驾驶的刑事和民事责任。对7、8种情形,如是一般违法,交警大多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但无论是一般违法还是严重违法,其实都应当依法按无证驾驶处理。   《交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所以,第十种情形――未随身携带驾驶证是一种违法行为,尽管它与其他无证驾驶有所不同,但对该行为应当给予处罚。根据《交法》第十五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对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的处理如下:无论驾驶犬行驶中违法与否,均不允许驾驶人再驾驶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驾驶人提供驾驶证。然后,根据驾驶人提供驾驶证的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驾驶人提供了驾驶证,如行驶时无其他违法,给予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及时退还机动车;   2驾驶人提供了驾驶证,如行驶时有违法,根据其违法的情况和未随身携带驾驶证一并予以处罚,及时退还机动车;   3.驾驶人未能提供驾驶证,按无证驾驶处罚。拘留15天,罚款200–2000元! 无证驾驶怎么处理   一、办理程序   向112 指挥中心报警,112 指挥中心接警后,通知值班民警 → 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初步了解案情 → 是否道路交通事故 → 立案、现场勘查、调查取证 → 作出事故认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追究刑事责任 → 宣布责任认定,并告知当事人申请调解或向法院起诉的权利 → 是否共同申请调解 → 组织调解 → 调解达成协议,制作《损害赔偿调解书》 → 根据违法事实作出处罚。   二、提交的资料   1 、持交通事故当事人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有效期限内的商业保险单据。   2 、开具工资证明、户籍证明、诊断证明、药费单据、车物损失证明。   3 、亡人事故,在公安交通部门领取死亡尸体处理通知书后,提供:⑴死亡注销证明(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⑵死者家庭成员户籍证明(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时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四、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复核以一次为限。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五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   六、交通事故的赔偿   当事人可以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协商,也可以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当时人不同意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或经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达不成一直意见的可以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 准驾车型及代号 准驾车型 代号 准驾的车辆 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 大型客车 A1 大型载客汽车 A3,B1,B2,C1,C2,C3,C4,M 牵引车 A2 重型、中型全挂、半挂汽车列车 B1,B2,C1,C2,C3,C4,M 城市公交车 A3 核载10人以上的城市公共汽车 C1,C2,C3,C4 中型客车 B1 中型载客汽车(含核载10人以上,19人以下的城市公共汽车) C1,C2,C3,C4,M 大型货车 B2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大、重、中型专项作业车 C1,C2,C3,C4,M 小型汽车 C1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轻、小、微型专项作业车 C2,C3,C4 小型自动档汽车 C2 小型、微型自动档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自动档载货汽车 低速载货汽车 C3 低速载货汽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 C4 三轮汽车 C4 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 普通三轮摩托车 D 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或最大设计时速大于50KM的三轮摩托车 E,F 普通二轮摩托车 E 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或最大设计时速大于50KM的二轮摩托车 F…Read more »

天辰登录注册_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调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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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火车与车辆、行人在铁路道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公安部是国务院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   县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第六条 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具体标准由公安部制定。 第二章 现场处理  第七条 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应当予以协助。行人应在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中心)和122(交通事故处理中心),并且清楚地说明事发地点。   第八条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第九条 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交通事故真实情况。其他知情者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条 在追缉交通事故逃逸者或者抢救伤者等紧急情况下,交通警察有权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用后立即归还;对造成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折价赔偿。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车辆、物品、尸体、当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状态及有关的道路状态等,应当根据需要,及时指派专业人员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或者鉴定。检验或者鉴定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根据检验或者鉴定的需要,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或者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检验或者鉴定后应当立即归还。检验或者鉴定的时间应该是多长时间?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扣留交通事故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也不准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的驾驶员和货物。   第十三条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定的一方预付,结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   第十四条 在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行政区域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由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预付伤者抢救期间的医疗费、死者的丧葬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权向抓获的逃逸者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追偿其预付的所有款项。   第十五条 医疗单位应当及时抢救治疗交通事故的伤者,并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医疗单据和诊断证明。   殡葬服务单位和有停尸条件的医疗单位,对公安机关决定存放的交通事故的尸体,应当接受代存。   公安机关应当协助上述单位收回抢救治疗费用和尸体存放费用。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尸体进行检验或者鉴定后,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逾期不办理的,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尸体由公安机关处理,逾期存放尸体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第三章 责任认定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第十八条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第十九条 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第二十条 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造成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对机动车驾驶员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 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其违章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符合下列第一、二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百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符合下列第三、四项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五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符合下列第五、六项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造成特大事故,负次要责任以上的;   (二)造成重大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三)造成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   (四)造成一般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五)造成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下的;   (六)造成轻微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   对前款第一、二项的机动车驾驶员,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的机动车驾驶员,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五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一)逃逸;   (二)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三)隐瞒交通事故真相;   (四)嫁祸于人;   (五)其他恶劣行为。   第二十六条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从裁决之日起生效。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二年内不准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者给予处罚时,应当制作裁决书,分别送交当事人、被处罚人的工作单位和被处罚的机动车驾驶员现籍车辆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做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对军人、武装警察给予吊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交由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应当及时将执行情况告知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 第五章 调 解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第三十一条 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第三十二条 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三十三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第三十四条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六章 损害赔偿  第三十五条 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第三十七条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五年。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第三十八条 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计算,按照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第三十九条…Read more »

天辰怎么注册_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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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范围  2 术语和定义  3 评定总则  4 伤残等级  5 附则  附录A 伤残等级划分依据  附录B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  附录C 有关伤残程度的区分 [发布单位] 公安部[发布日期] 2002-12-1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在充分总结吸收1992年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35-1992)执行的经验和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基础上起草形成。本标准进一步完善了伤残等级10级分类法。在全面规范人体伤残程度的同时,还建立了多等级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综合计算数学方法,引入了肩关节复合体的概念并建立了功能丧失的计算方法,为解决多处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计算及肩胛带伤残的评定问题提供了依据。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A35-1992。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志维、赵新才、黄小七、王世其、宋鸿。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述评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 the injured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  2.2 伤残 impairment  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废。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2.3 评定  assessment  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2.4 评定人 assessor  办案机关依法指派或聘请符合评定人条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  2.5 评定结论 assessment conclusion  评定人根据检验结果,按照伤残评定标准,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2.6 评定书 assessment report  评定人将检验结果、分析意见和评定结论所形成的书面文书。  2.7 治疗终结 treatment finality  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3 评定总则  3.1 评定原则  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3.2 评定时机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3.3 评定人条件:  评定人应当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3.4 评定人权利和义务  3.4.1 评定人权利  a)有权了解与评定有关的案情和其他材料;  b)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c)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和要求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  d)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鉴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评定。  3.4.2 评定人义务  a)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检验和记录;  b)正确及时地作出评定结论;  c)回答事故办案机关所提出的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d)保守案件秘密;  e)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回避原则的规定;  f)妥善保管提交评定的物品和材料。  3.5 评定书  3.5.1 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  3.5.2 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3.6 伤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伤残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 伤残等级   4.1 Ⅰ级伤残  4.1.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植物状态;  b)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c)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4.1.2 头面部损伤致:  a)双侧眼球缺失;  b)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4.1.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1.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4.1.5 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b)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1.6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4.1.7 肢体损伤致:  a)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d)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e)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f)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1.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4.2 Ⅱ级伤残  4.2.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b)完全性失语;  c)双眼盲目5级;  d)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e)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4.2.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c)双眼盲目5级;  d)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e)全面部瘢痕形成。  4.2.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4.2.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4.2.5 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b)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2.6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2.7 肢体损伤致:  a)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c)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4.2.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4.3 Ⅲ级伤残  4.3.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c)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d)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e)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f)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  g)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3.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  c)双眼盲目4级以上;  d)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e)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4枚以上;  f)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g)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h)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i)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4.3.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4.3.4 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b)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4.3.5 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b)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Ⅰ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3.6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  b)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3.7 盆部损伤致:  a)女性双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b)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3.8 会阴部损伤致双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4.3.9 肢体损伤致:  a)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d)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丧失功能50%以上。  4.3.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4.4 Ⅳ级伤残  4.4.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严重运动性失语或严重感觉性失语;  c)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  d)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  e)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4.4.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盲目3级以上;  c)双眼盲目3级以上;  d)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e)双耳极度听觉障碍;  f)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g)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h)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i)面部瘢痕形成60%以上。  4.4.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4.4 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b)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4.4.5 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b)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4.6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4.4.7 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完全缺失或严重畸形。  4.4.8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闭锁。  4.4.9 肢体损伤致双手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4.4.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2%以上。   4.5 Ⅴ级伤残  4.5.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  c)严重失用或失认症;  d)单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e)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f)单瘫(肌力2级以下);  g)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5.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1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  c.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  d.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  e. 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  f.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0枚以上;  g.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  h.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i.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j.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k.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重畸形);  i.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  4.5.3 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5.4 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b.影响呼吸功能。  4.5.5 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b.器质性心律失常。  4.5.6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重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b.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4.5.7 盆部损伤致:  a.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b.膀胱切除;  c.尿道闭锁;  d.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5.8 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4.5.9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严重狭窄,功能严重障碍。  4.5.10 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90%以上;  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d.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4.5.11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4%以上。   4.6 Ⅵ级伤残  4.6.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b.严重失读伴失写症;或中度运动性失语或中度感觉性失语;  c.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3级以下);  d.单瘫(肌力3级以下);  e.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  4.6.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  c.双眼低视力1级;  d.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e.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  f.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  g.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h.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0%以上;  i.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  4.6.3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4.6.4 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4.6.5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4.6.6 盆部损伤致:  a.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b.子宫全切。  4.6.7 会阴部损伤致双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4.6.8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功能障碍。  4.6.9 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70%以上;  b.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4.6.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6%以上。   4.7 Ⅶ级伤残  4.7.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c.中度失用或中度失认症;  d.严重构音障碍;  e.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4级);  f.单瘫(肌力4级);  g.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觉缺失。  4.7.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c.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重度张口受限;  d.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6枚以上;  e.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f.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g.外鼻部大部份缺损(或畸形);  h.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4平方厘米以上;  i.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  j.头皮无毛发75%以上。  4.7.3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4.7.4 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75%以上。  4.7.5 胸部损伤致:  a.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b.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  4.7.6 腹部损伤致双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4.7.7 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b.女性骨盆严重畸形,产道破坏;  c.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4.7.8 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体部份缺失(或畸形);  b.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功能障碍。  4.7.9 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b.双手感觉完全缺失;  c.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d.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e.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f.一肢丧失功能75%以上。  4.7.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8%以上。   4.8 Ⅷ级伤残  4.8.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中度失读伴失写症;  c.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  d.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4.8.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盲目4级以上;  b.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c.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2枚以上;  d.一耳极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e.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f.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g.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8平方厘米以上;  h.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  i.头皮无毛发50%以上;  j.颌面部骨或软组织缺损32立方厘米以上。  4.8.3 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b.胸椎或腰椎二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  4.8.4 颈部损伤致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  4.8.5 胸部损伤致:  a.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12肋以上骨折。  4.8.6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b.脾切除;  c.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  4.8.7 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b.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或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c.尿道严重狭窄。  4.8.8 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  b.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严重影响功能。  4.8.9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严重影响功能。  4.8.10 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30%以上;  b.双手感觉缺失75%以上;  c.一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d.双足十趾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e.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f.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4.8.11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4.9 Ⅸ级伤残  4.9.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c.严重失读或严重失写症;  d.双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  f.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9.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盲目3级以上;  b.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c.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d.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中,牙齿脱落8枚以上;  e.口腔损伤,牙齿脱落16枚以上;  f.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  g.舌尖缺失(或畸形);  h.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  i.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  j.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k.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0cm以上;  l.面部细小瘫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平方厘米以上;  m.头皮无毛发25%以上;  n.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16立方厘米以上。  4.9.3 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b.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  4.9.4 颈部损伤致:  a.严重声音嘶哑;  b.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4.9.5 胸部损伤致: 、  a.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b.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  c.肺叶切除;  d.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级。  4.9.6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b.胆囊切除;  c.脾部份切除;  d.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4.9.7 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b.骨盆严重畸形愈合;  c.尿道狭窄;  d.膀胱部分切除;  e.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f.子宫部份切除;  g.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4.9.8 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以上;  b.阴囊损伤,瘢痕形成75%以上。  4.9.9 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10%以上;  b.双手感觉缺失50%以上;  c.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  d.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e.一足足弓构破坏;  f.双上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  g.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h.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i.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  4.9.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2%以上。   4.10 Ⅹ级伤残  4.1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d.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f.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g.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h.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i.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j.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10.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低视力1级;  b.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c.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d.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e.眼内异物存留;  f.外伤性白内障;  g.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h.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i.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j.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k.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m.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鼻尖缺失(或畸形);  o.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p.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  q.头皮无毛发40平方厘米以上;  r.颅骨缺损4平方厘米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平方厘米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s.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4.10.3 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c.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4.10.4 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平方厘米以上。  4.10.5 胸部损伤致:  a.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肺破裂修补;  d.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4.10.6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胆囊破裂修补;  c.肠系膜损伤修补;  d.脾破裂修补;  e.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f.膈肌破裂修补。  4.10.7 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b.骨盆畸形愈合;  c.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d.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子宫破裂修补;  f.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g.膀胱破裂修补;  h.尿道轻度狭窄;  i.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4.10.8 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  b.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c.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e.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4.10.9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4.10.10 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b.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c.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d.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f.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g.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h.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i.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4.10.11 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5 附则   5.1 遇有本标准以外的伤残程度者,可根据伤残的实际情况,比照本标准中最相似等级的伤残内容和附录A的规定,确定其相当的伤残等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5.2 受伤人员符合2处以上伤残等级者,评定结论中应当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的综合计算方法可参见附录B。  5.3 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时,应排除其原有伤、病等进行评定。  5.4 本标准备等级间有关伤残程度的区分见附录C。本标准中”以上”、”以下”等均包括本数。     附录A 伤残等级划分依据   (规范性附录)  A1 Ⅰ级伤残划分依据  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意识消失;  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A2 Ⅱ级伤残划分依据  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不能工作;  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A3 Ⅲ级伤残划分依据  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明显职业受限;  d.社会交往困难。  A4 Ⅳ级伤残划分依据  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 职业种类受限;  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A5 Ⅴ级伤残划分依据  Ⅴ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b.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社会交往贫乏。  A6 Ⅵ级伤残划分依据  Ⅵ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降低;  c.不能胜任原工作;  d.社会交往狭窄。  A7 Ⅶ级伤残划分依据  Ⅶ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不能从事复杂工作;  d.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A8 Ⅷ级伤残划分依据  Ⅷ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远距离活动受限;  c.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  d.社会交往受约束。  A9 Ⅸ级伤残划分依据  Ⅸ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A10 Ⅹ级伤残划分依据  Ⅹ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附录B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   (资料性附录)  B.1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是按伤者的伤残赔偿计算方法加以计算。  B.2 根据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有下式:   n      n  C=C ×C (I  +∑I   )(∑I  ≤10%,i=1,2,3……n,多处伤残  1  1  h    a=i     a=i     i=1     i=1   式中:C�D�D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元;  Ct�D�D伤残赔偿总额,元;  C1�D�D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  Ih �D�D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 �D�D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B.3 伤残赔偿指数  伤残赔偿指数是指伤残者应当得到伤残赔偿的比例。B.2中的伤残赔偿指数是按本标准3.6条规定,以伤残者的伤残程度比例作为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比例。     附录C 有关伤残程度的区分   (规范性附录)  C.1 面部的范围和瘢痕面积的计算   C.1.1 面部的范围  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  C.1.2 面部瘢痕面积的计算  本标准采用全面部和5等分面部以及实测瘢痕面积的方法,分别计算瘢痕面积。面部多处瘢痕,其面积可以累加计算。  C.2 心脏功能的区分  根据体力活动受限的程度,将心脏功能分为:  a.Ⅰ级:无症状,体力活动不受限;  b.Ⅱ级;较重体力活动则有症状,体力活动稍受限;  c.Ⅲ级:轻微体力活动即有明显症状,休息后稍减轻,体力活动大受限;  d.Ⅳ级:即使在安静休息状态下亦有明显症状,体力活动完全受限。  C.3 呼吸功能障碍程度的区分  C.3.l 呼吸功能障碍  因事故损伤所致的呼吸功能的改变。  C.3.2 呼吸功能障碍程度的区分  本标准根据体力活动受限的程度,将呼吸功能障碍分为:  a.呼吸功能严重障碍:安静卧时亦有呼吸困难出现,体力活动完全受限。  b.呼吸功能障碍:室内走动出现呼吸困难,体力活动极度受限;  c.呼吸功能严重受影响,一般速度步行有呼吸困难,体力活动大部分受限;  d.呼吸功能受影响,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蹬楼梯出现呼吸困难[4.4.3,4.4.4b],4.4.5a),4.5.3,4.5.4b)属此情况];  第二种情况:快步行走出现呼吸困难[4.5.5a],4.10.3b),4.10.4b)属此情况)。  C.4 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  C.4.1 手缺失和丧失功能  指因事故损伤所致的手掌和手指的缺失或丧失功能。  C.4.2 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  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36%,其中末节和近节指节各占18%;食指、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18%,其中末节指节占8%,中节指节占7%,近节指节占3%;无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9%,其中末节指节占4%,中节指节占3%,近节指节占2%。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10%,其中第一掌骨占4%,第二、第三掌骨各占2%,第四、第五掌骨各占1%。本标准中,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面累加计算的结果。  C.5 手感觉丧失功能的计算  C.5.1 手感觉丧失功能  指因事故损伤所致手的掌侧感觉功能的丧失。  C.5.2 手感觉丧失功能的计算  手感觉丧失功能的计算是相应手功能丧失程度的50%计算。  C.6 肩关节、肩关节复合体丧失功能的计算  C.6.1 肩关节及肩关节复合体  肩关节指由肩胛骨的孟臼与肱骨头之间形成的关节,它与肩锁关节、胸锁关节、肩胛胸关节共同组成肩关节复合体。肩关节功能受肩关节复合体其他关节功能的制约;肩关节复合体其他关节功能通过肩关节功能予以体现。  C.6.2 肩关节及肩关节复合体丧失功能  因事故损伤所致肩关节及肩关节复合体其他关节的功能丧失。  C.6.3 肩关节及肩关节复合体丧失功能的计算  肩关节复合体丧失功能的计算是通过测量肩关节丧失功能的程度,加以计算。  C.7 足弓结构破坏程度的区分  C.7.1 足弓结构破坏  因事故损伤所致的足弓缺失或丧失功能。  C.7.2 足弓结构破坏程度的区分  a.足弓结构完全破坏:足的内、外侧纵弓和横弓结构完全破坏,包括缺失和丧失功能。  b.足弓1/3结构破坏或2/3结构破坏,指足三弓的任一或二弓的结构破坏。  C.8 肢体丧失功能的计算  C.8 .1 肢体丧失功能  因事故损伤所致肢体三大关节(上肢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或下肢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功能的丧失。  C.8.2 肢体丧失功能的计算  肢体丧失功能的计算是用肢体三大关节丧失功能程度的比例分别乘以肢体三大关节相应的权重指数(腕关节0.18,肘关节0.12,肩关节0.7,踝关节0.12,膝关节0.28,髋关节0.6),再用它们的积相加,分别算出各肢体丧失功能的比例。 还可以看看其他文章,谢谢您的阅读。 网站申明:系本文编辑转载,来源于网络,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所有权归属原作者。如内容、图片有任何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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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联系方式,   乙方: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因xxx年xxx月xxx日在xxxxxx发生交通事故一事,就损害赔偿达成协议如下:   一、 甲方损失:车损305元、施救费200元、停车费40元、交通费60元。   乙方损失:医药费1173元、误工费75.39元(7天×10.77元)、护理费75.39元(7天×10.77元)、住院火食补助费42元(每天6元)、交通费60元。   二、 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1345元(已过付545元)整,其它责任双方互不追究。   三、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自一份,交警部门备案一份。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   甲方: 签字 (身份证号)   乙方: 签字 (身份证号)   xxxx年xxx月 xxx日 还可以看看其他文章,谢谢您的阅读。 网站申明:系本文编辑转载,来源于网络,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所有权归属原作者。如内容、图片有任何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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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  公安部2008年8月27日发布了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并于2009年1月1日生效,届时2004年4月30日发布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70号)同时废止。   【发布单位】公安部   【发布文号】公安部令第104号   【发布日期】2008-08-27   【生效日期】2009-01-01   【所属类别】行政规章 目录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封页书图片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章 报警和受理   第四章 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   第五章 调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现场处置和现场调查   第三节交通肇事逃逸查缉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六章 认定与复核   第一节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第二节 复核   第七章 处罚执行   第八章 损害赔偿调解   第九章 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第十章 执法监督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  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 第二章 管辖第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第六条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 第三章 报警和受理第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第九条  公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第十条  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情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的种类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或者出警指令后,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有人员伤亡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或者其他有重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涉及营运车辆的,通知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涉及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应当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  第十三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第十四条 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情形,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并共同签名。损害赔偿协议书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 对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财产损失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第十六条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情形之一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   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   第十七条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第五章 调查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除简易程序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交通警察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人民警察证》,告知被调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向当事人发送联系卡。联系卡载明交通警察姓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条 交通警察调查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客观、全面、及时、合法地收集证据。 第二节现场处置和现场调查  第二十一条 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进行下列工作:   (一)划定警戒区域,在安全距离位置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和警告标志,确定专人负责现场交通指挥和疏导,维护良好道路通行秩序。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交通中断或者现场处置、勘查需要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还应当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提前组织分流,放置绕行提示标志,避免发生交通堵塞。   (二)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三)指挥勘查、救护等车辆停放在便于抢救和勘查的位置,开启警灯,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   (四)查找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控制肇事嫌疑人。   第二十二条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经急救、医疗人员确认,并由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   第二十三条 交通警察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做好下列工作:   (一)勘查事故现场,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和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   (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   (三)查找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四)其他调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进行现场摄像。   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应当由参加勘查的交通警察、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以及无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五条 痕迹或者证据可能因时间、地点、气象等原因导致灭失的,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固定、提取或者保全。   车辆驾驶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及时抽血或者提取尿样,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车辆驾驶人当场死亡的,应当及时抽血检验。   第二十六条 交通警察应当检查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等;对交通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   第二十七条…Read mo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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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张女士将自己的小轿车开到某洗车公司进行清洗,她将车交给洗车公司后就离开了。不料该公司员工在驾车挪动车辆的时候,不慎将路人高某撞伤,导致高某的腿骨骨折,其花了十几万元。   高某要求车主张女士、洗车公司以及保险公司共同承担其损失。   张女士认为自己与洗车公司形成承揽合同关系,不具有主观过错,也没有事实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高某的损失。   西城法院经审理,判决保险公司给付高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共计3万余元,洗车公司的经营者李某给付高某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2万余元。   法官析案   此案的承办法官认为,张女士与洗车公司之间形成了承揽关系,她对于具有汽车维护资格的洗车公司的选择没有瑕疵,并且对于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高某要求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事故双方按责任比例依法赔偿,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还可以看看其他文章,谢谢您的阅读。 网站申明:系本文编辑转载,来源于网络,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所有权归属原作者。如内容、图片有任何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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